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
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公开披露职责的
(六)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上述承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第二章信息公开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能确保披露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情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的人能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第六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合乎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第十四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开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
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真实的情况、难以合乎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圳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入资产的人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明确的目的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没办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董事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规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会产生的影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十七)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有权机关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不是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交易所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的通知后,证券事务代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征求经理意见后,向董事长报告,确定预约披露时间进行预约,
(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提供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负责人组织证券部、财务部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将定期报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
第四十条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上市规则》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日内将与信
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报告人向证券部工作人员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
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出现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四)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
(五)在接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
在接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六)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予以整理并妥善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三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公司信息披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深圳证券
(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
(三)《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四)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其职权
(五)《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
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
(四)《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
整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公司的各单位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第五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第五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信息披露档
案制度
第五十七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
第五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第八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及《上市规则》所列的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九)因亲属关系(指配偶、子女、父母)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第六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公开、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
第六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出现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七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第七十一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七十七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第八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第八十四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第八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十二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公司发生本制度、《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
第八十九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第九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第九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第九十三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
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住所证监局备案。
第九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若
第九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相抵触或冲突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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